文/黃同慶 2010.03.24
東西方的生意人都遇過同一個狀況,就是當生意做大了,需要請人來幫忙打理時,員工管理的問題,其中以櫃臺的夥計最麻煩,因為櫃臺的夥計是要幫忙收錢的,這萬一收錢的時候少收多找了,做老闆的不就虧大了,所以一般這個位置不是老闆自己坐,就是老闆娘來坐,一定要是最親近的人,才能坐到收銀櫃臺這個位置。
但是生意總會有想要做大的一天,人們總是想賺更多的錢,不是有那麼一位牛人說過:「世界上最偉大的力量是複利」,老祖宗們可能不知道什麼是複利,但是開源總會吧,多開幾個店面,增加物品流通的速度,那賺錢速度當然也就快了,但問題又跟著來了,老闆只有一位,老闆娘也只有一位,當店多到一定程度,老婆娶再多也不夠用了,何況老婆娶了可是要在家裡疼的,總不能叫她們個個一直拋頭露面吧?這樣老婆也就不像老婆了,那能怎麼辦,只好讓夥計管收銀吧,這下問題就來了,怎麼確保夥計會乖乖老實收錢?
關於這個問題,東西方的老闆作法不太一樣,華夏古國是講誠信的地方,講的是疑人不用用人不疑,講的是雙方的互信,若老闆對員工露出太多的猜疑,那可是會鬧出事情來的,感覺不受信任的員工持著士可殺不可辱的民族精神,可是會辭職不幹的,辭職倒也沒什麼,但辭職的員工往外這麼一講,三姑六婆那麼一說,這位不講誠信的老闆可會失去商譽的,在華人社會失去商譽也就和破產沒多大區別了;西方人的文化可不管這一套,他們發明了許多方式來確保員工不會有非份之想,而其中最重要的發明,無疑就是1879年在美國俄亥俄州一間酒棧的老闆James Ritty,所發明的收銀機了,這項發明到現在已經131年了,不僅沒被淘汰,反而被不斷的擴大使用,現在稍微有規模的連鎖店,甚至還裝上了POS系統,收銀機每一筆收入明細,甚至購買的顧客是誰,都被即時而詳細的紀錄下來。
這套收銀機的概念也反應到了西方國家的法律設計概念,記得美國建國元勳富蘭克林在美國制憲大會上講過的一句話「我們都知道這一次選出來的總統會是誰(指華盛頓),但我們不知道以後會選出什麼樣的混蛋」,因此美國的法律一開始在設計的時候,就有了一套類似收銀機互相制衡的設計,但東方可沒有富蘭克林這號人物,而且華人官場講究的是雲山罩霧式的說話,喜用的是可多元解釋的文言文書寫,有誰會像富蘭克林說的這麼直白,在偉大領袖的領導之下,哪會有什麼差錯,你這給他提防這預防那,不就是對偉大領袖不信任嗎?就算以後偉大領袖不在了,也還是會有下一位偉大領袖上台阿,就算搞政黨輪換政治,上台的人通常只會想到自己的好處,有誰會去立那些規矩來“綁死”自己,最多設一些規則,還是要大家不要玩得太超過的規則,因此華人的法律,通常在一開始就有了許多漏洞,在威權時代由強人領導設立法律的台灣當然也不例外。
雖然有漏洞,但無規矩不能成方圓,明規矩沒了,長久下來必然有著許多的潛規則代替,而就算是潛規則也是規則的一種,你去改動必然傷害許多人的利益,至少原本習慣的事情現在要改變了,就像一張椅子坐久了突然叫你換一張可能沒那麼好坐的板凳,雖然沒什麼,但總是心裡不舒服的,何況明規則還好改,牽扯很多潛規則的明規則那可是盤根錯結,很難去改的,現在又不是革命的年代,總不能一刀切,重新來過吧,因此在威權時代建立的法律,長久以來總是小修小補,那邊破了補那邊,缺少了一開始的完整收銀機設計,那後續總要付出許多代價的,這也才有了最近台灣發生的幾件很有趣也很有爭議的事情。
以最敏感的陳前總統來說吧,可能很多人很討厭他,尤其是曾經在政治理念上很相信他的人,因為感覺受傷,所以對他被羈押了十幾個月可能覺得剛好而已,有人可能還會覺得放出來可能動亂國本不如關到死。但是,大家都可能故意忽略了他並沒有被定罪的事實,他犯的也不是說放出去就可能會殺人放火的刑事案件,就算刑事案件也是採還未定罪之前,嫌疑犯都是無罪的推論,而且因為國家力量的強大,個人通常萬難跟國家機器對抗,所以為了保護個人,犯罪舉證應該是由國家一方來負責,若是無罪舉證在被告人身上的思維,那國家機器要對付一個人太簡單了,我認為你有罪,所以我把你抓起來,然後請你證明你沒有罪,就算沒有罪的人,被這樣搞了兩三次,大概也就毀了,也不能說因為這個人特別,所以要特例處理,哪一個人不是特別的,若掌握國家機器的人可以因為對個人“特別“的感覺,而來做“特別“的處置,個人萬難跟國家對抗,因此更要有制衡的機制,台灣號稱是個民主國家,這個機制更是重要,我們不能因為個人喜惡,而決定對一個人處理。
最近的前法務王部長又是一個因為個人喜惡的案例,法律是規定死刑判決後應由檢察官將卷宗送交「司法最高行政機關令准」,並於令到後三日內執行,法務部長可視個案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的可能而命執行檢察官斟酌,亦即說部長可以挑出這個案子的疑慮處交回重新審理,但他不能說不執行,那乾脆不用法院審判,不用三級審理了,全部交到部長前讓他看一下好了,須知三級法院審理還加上爭取特別上訴,通常這一套走下來可能是十幾年的時間,花費的人力物力不說,單只那麼多法官都判了死刑,難道這些判人死刑的法官都沒有人性嗎?通通都覺得這個人必死嗎?如果原本的設計是合理的,那怎麼會因為一個人的喜惡而更改?如果設計是不合理的,那司法最高機關的首長應該要想的是如何改善這制度,而不是自己用手算吧?
因個人喜惡而做公務決策是威權時代的官僚,若每位政府官員都可以因為個人因素而決定要怎麼執行被賦予的國家社會責任,那是很嚴重的一件事,我不喜歡死刑,我認為那很野蠻,但是相對於王前部長的情緒表現,個人認為問題很大,他今天可以因為個人立場決定不簽署死刑,不履行國家賦予他的責任,那他就有可能因為個人立場而去簽署其他文件,這很恐怖,掌握國家機器的人有太多空間可以因為個人立場來做出決策,而不是照著法律規定,這問題遠比死刑存廢還要嚴重,死刑影響的是44位死刑犯和其家屬以及受害人的心情,但收銀機的機制若不確實建立,以後影響的是千千萬萬的後代子孫。
而這件事還有一個影響,就是民眾對司法的信任感(當然包拓我),不要看大家罵著解氣,說這關著好、這公文拖的好。但要事情是發生到他們身上呢?台灣本就有講人情靠關係走偏門的文化,小孩子上學要找關係讀好班,升官要說人情講派系,民眾間的生活原本就有這些貓膩了,他們當然也會想,既然市井小民這樣搞,那關係更好地位更高的人?他們會不會也向我這般不按規則做事,就算原本不靠關係的人,他們身邊也總有這種會利用關係走規則漏洞的人,他們看了這些人也難免會思考司法可信度這種嚴肅問題。這下好了,原來法務部長是這樣幹的,原來羈押時間多長是法官說了算,果然大家都是不按規則做事的,官那個大也是這樣….這叫人如何信任台灣的司法